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2016年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7-20
發改辦投資[2016]4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辦公廳(辦公室),各中央管理企業,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
根據《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9號令,以下簡稱“第29號令”)的有關規定,現將2016年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單位應根據第29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適用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620號)及本通知的規定和要求,認真準備資格申請材料,并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二、本次申報范圍:
(一)初次申請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的單位;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2011年工程咨詢單位資格名單》(國家發展改革委2011年第21號公告)公布,并且資格證書將于2016年有效期滿,應按規定重新申請相應資格的單位;
(三)申請升級、擴大專業、擴大服務范圍的單位;
(四)獲得工程咨詢資格證書后,發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轉讓等情況,應按規定重新申請相應資格的單位;
(五)獲得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后,因故終止工程咨詢業務,申請注銷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的單位。
三、申請材料包括單位申請書、單位證明材料、人員證明材料、業績證明材料四部分,分別裝訂成冊。(具體要求見附件)
(一)單位申請書
申請單位應當登錄《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管理系統》(http://www.ndrc.gov.cn/zwfwzx/wsbs,以下簡稱“認定管理系統”)填寫和打印單位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封面)(附件1);
2、承諾書(附件2);
3、申請報告(附件3);
4、基本情況(附件4);
5、近三年經營狀況(附件5);
6、機構設置情況(附件6);
7、申請的資格等級、專業及服務范圍(附件7);
8、單位行政和技術經濟主要負責人簡表(附件8);
9、法定代表人簡介(附件9);
10、技術負責人簡介(附件10);
11、項目經理簡介(附件11);
12、在編專職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附件12);
13、聘用專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名單(附件13);
14、專職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情況(此表由認定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附件14);
15、近三年獨立承擔的主要工程咨詢業績(附件15);
16、持有證書情況(附件16);
17、計算機配備情況(附件17)。
(二)單位證明材料(要求提交復印件的,需先查驗原件)
1、正在生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2、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正本及副本第一頁復印件(初次申請的單位無需提供);
3、工程咨詢單位發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轉讓等情況,應在已辦理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單位變更登記的前提下,重新申請工程咨詢單位資格,除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外,還應補充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2)上級主管單位同意更名、改制等情況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3)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有關決議復印件;
(4)變更有關內容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復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頁);
(6)工商部門出具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等情況的證明或被吸收合并、被兼并單位的注銷證明復印件;
(7)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轉讓等活動中相關企業的股東決議書或各方統一簽訂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轉讓等協議復印件。
4、工程咨詢單位申請變更不涉及資格內容的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注冊資金、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等,應向省級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變更單位名稱:
①工商變更核準通知書或機構編制辦批復更名的文件復印件;
②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更名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③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有關更名的決議復印件;
④更名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⑤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復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頁);
⑥原證書服務范圍中包括工程設計、招標代理、工程監理、設備監理內容并要求在更名后的證書中體現的,應提供更名后取得的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證書正本及副本復印件;
⑦變更名稱后的單位章程;
⑧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2)申請變更單位地址:
①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有關決議復印件;
②自有或租賃辦公用房證明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③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④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復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頁);
⑤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申請變更注冊資金:
①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
②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有關決議復印件;
③變更注冊資金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④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復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頁);
⑤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4)申請變更法人代表:
①上級主管單位的任命文件復印件;
②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有關決議復印件;
③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④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復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頁);
⑤法定代表人簡介(附件9);
⑥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5)申請變更技術負責人:
①有關單位的任命文件復印件;
②技術負責人的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或丙級單位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復印件;
③技術負責人簡介(附件10);
④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復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頁);
⑤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5、要求在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中體現工程設計、招標代理、工程監理、設備監理服務范圍的單位,需提供與申請單位名稱一致的以下相關證書的正本及副本復印件:
(1)工程勘察、設計證書;
(2)招標代理證書;
(3)工程監理、設備監理證書。
6、自有或租賃辦公用房證明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7、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8、單位章程;
9、質量管理制度文件(不可用ISO9000證書代替)。
(三)人員證明材料(要求提交復印件的,需先查驗原件)
1、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復印件、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復印件;
2、主要技術負責人的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申請丙級資格的單位,也可提供主要技術負責人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
3、專業技術人員證明:企業法人單位提供為在編專職從事工程咨詢業務專業技術人員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明細匯總表復印件,內容包括:參保單位名稱及公章、交費人員姓名及社會保險號、社保部門有效印章(社保證明應于本通知發布后開具,分公司人員的社保證明還應附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總公司的授權書);事業法人單位提供在編專職從事工程咨詢業務專業技術人員的人事證明材料。人事證明材料必須由上級主管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并加蓋公章。事業法人單位聘用事業編制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還需提交為其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明細匯總表復印件。退休人員需提交退休證復印件;
4、專職從事工程咨詢業務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學歷(或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和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復印件;
5、專職從事工程咨詢業務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業績證明材料
申請單位需提交所申請專業相應服務范圍不少于5項的業績合同或委托函,其中規劃咨詢、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還需提供有權部門的批復文件復印件或委托單位(委托人)出具的業績完成證明。申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咨詢服務范圍的單位,除上述業績證明材料外,還需在所申請專業中選擇其中任意1個專業,分別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報告范本各1冊。
申請丙級資格的單位無需提交任何業績證明材料。
四、準備申請材料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必須填寫承諾書,承諾對申請材料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加蓋公章后的承諾書應掃描上傳;
(二)電子文件填寫和上傳原件的掃描件均需在認定管理系統在線完成;
1、單位申請書中除第14項外,均需填寫電子文件;
2、單位證明材料中除第8、9項外,均需上傳原件的掃描件;
3、人員證明材料中除第5項外,均需上傳原件的掃描件。
(三)業績完成時間限于資格申請年份的前3年;
(四)申請升級、擴大專業、擴大服務范圍的單位,在申請的資格等級、專業及服務范圍表(附件7)中除填報申請內容外,還應包括其余維持不變的等級、專業和服務范圍。維持不變的等級、專業和服務范圍也應按照規定標準,提供相應業績(丙級資格的單位除外)和配備相應的技術力量;
(五)上報申請材料一律用A4復印紙打印,以非活頁方式裝訂;
(六)上報申請材料應裝入檔案袋,在認定管理系統中打印檔案袋封面(附件18)并粘貼在檔案袋正面;
(七)申請材料必須按照要求格式如實填寫,每一分冊封面均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八)申請材料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次序裝訂,不能擅自調整;若同一冊的內容較多,可裝訂成若干分冊,并在封面標明次序及冊數;
(九)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學歷(或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和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復印件、聘用合同復印件要按每個人員情況集中,并與附件12和附件13表中的順序相對應;
(十)業績證明復印件的裝訂,必須與業績表中的順序相對應;
(十一)除本通知要求的內容外,申請單位不需要在申請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報時間和程序要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省級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對每家申請單位的電子和文本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提出明確的審查意見。審查不同意的,應明確說明理由和依據。申請單位應于2016年4月25日之前按隸屬關系向省級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報送申請材料。中央管理企業下屬的事業單位和全資、控股單位應向所屬的中央管理企業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省級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六、對省級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的要求
(一)省級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單位的電子和文本材料進行認真審查;
(二)審查意見表(附件19)應放入單位申請書檔案袋中,放在專家評審意見表之前,并掃描上傳到認定管理系統中;
(三)省級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應于2016年5月27日之前將各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統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七、申請單位未達到所申請級別要求,但符合較低級別條件,且申請單位在承諾書中明確表示接受低于申請級別資格的,將授予相應級別的資格。
八、專家評審結果將在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接受電話咨詢、書面質疑及投訴材料,所有咨詢、質疑及投訴材料均應據實署名并有確切聯系方式。
九、公示結束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相關材料,按規定程序確定最終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告并頒發資格證書。
附件:1、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封面)
2、承諾書
3、申請報告
4、基本情況
5、近三年經營狀況
6、機構設置情況
7、申請的資格等級、專業及服務范圍
8、單位行政和技術經濟主要負責人簡表
9、法定代表人簡介
10、技術負責人簡介
11、項目經理簡介
12、在編專職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13、聘用專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14、專職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情況
15、近三年獨立承擔的主要工程咨詢業績
16、持有證書情況
17、計算機配備情況
18、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申請材料檔案袋封面
19、省級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審查意見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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